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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栏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更新时间:2021/1/9 19:57:40 来源: 浏览次数: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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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高栏港区管辖范围内企业、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不使用国家限制的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属于国家或地方禁止兴建的行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依法由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3、项目已取得相应权限的有关资料:①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或备案通知书;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符合要求的土地租用协议;④涉及水土保持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水土保持方案

4、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的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5、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必须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6、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海滨浴场等区域,不得建设有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和景观环境的项目;

7、在城市居住区、居民集中区、文化教育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设立生产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控制宾馆、酒楼及其它生产污染的项目或设施的建设。


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产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工业项目)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基建项目)    

4、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书    

5、经营场所建筑功能证明材料(房产证或规划工程许可证等)  

6、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7、申请   

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9、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建设单位(个人)或委托人到高栏港区环保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环保部门核实申请材料,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以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承办(审查。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4.审批(环保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办结(建设单位(个人)或委托人到高栏港区环保局办事窗口取回有关批件)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建设单位(个人)或委托人到高栏港区环保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环保部门核实申请材料,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以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承办(审查。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4.审批(环保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办结(建设单位(个人)或委托人到高栏港区环保局办事窗口取回有关批件)


办事窗口

高栏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局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  址:  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厦11楼

联系电话:  0756-7716611

交通指引:  市内可乘坐K8、605路公交车至珠海港站再步行120米至高栏港大厦; 平沙镇可乘坐 k7路(或 608路, 204路, 502路), 在平沙路口站 下车 后改乘 k8路(或 605路), 在 珠海港站 下车再步行120米至高栏港大厦; 南水镇可乘坐605路公交车至珠海港站再步行120米至高栏大厦。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60 自然日

承诺期限: 10 工作日


收费标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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