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管辖范围内第三产业建设项目
1、申请书: 写明申办项目、地点、性质、规模等,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企业章;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确认项目名称证明:
(1)新开办的,提交在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
(2)己有营业执照的,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属申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场所使用证明和场所功能证明(须证明:选址符合建设规划):
(1)在建筑物内经营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购销合同、经规划局盖章的设计图纸或规划局出具的其他形式的批准意见等复印件),复印件上须产权人签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2)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其他材料:
(1)房产证地址或租赁合同地址与申请地址不一致的,须提交由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证明文件;
(2)在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内设立产生油烟的餐饮业,须提供由规划局批准的专门烟道设计图纸;
(3)选址位于敏感区的项目,须提交公众意见调查资料;
(4)扩建、改建、迁建项目须提交原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扩建项目须提交原项目的环保验收文件;
(5)涉及土建的,提供项目项目选址规划初审意见和土地预审意见;
(6)能说明申请项目符合批准条件的其他佐证材料。
6、以上资料如有需要,则提供原件以备核实。
1、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
2、房产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材料
3、环境影响报告书
4、环评申请书模版(第三产业)
5、其他材料
6、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单
1.申请(企业或个人带齐相关资料来窗口登记咨询;办事人员初步审阅登记内容,勘察现场,符合选址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需全部资料。)
2.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受理项目,发受理回执)
3.审查(书面审查)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批复;否则不予行政许可并退回申报材料)
5.办结(凭回执单在办事窗口领取受理结果)
1.申请(企业或个人带齐相关资料来窗口登记咨询;办事人员初步审阅登记内容,勘察现场,符合选址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需全部资料。)
2.预受理(审核材料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条件)
3.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受理项目,发受理回执)
4.审查(书面审查)
5.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批复;否则不予行政许可并退回申报材料)
6.办结(凭回执单在办事窗口领取受理结果)
1. 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2.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08:30-12:00;14:30-17:30
3. 地 址: 珠海市翠景路112号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
4. 联系电话: 0756-2656087
5. 交通指引: 乘坐1路; 5路; 6路; 8路; 15路; 18路; 22路; 43路; 56路; 68路; 204路; 602a路; 602路; 993路; 999路公交车至香洲区府站下车,步行约200米至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香洲区府斜对面)即到。
法定期限: 6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 工作日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