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
(基建)
香洲区管辖范围内基建建设项目
1、申请书: 写明申办项目、地点、性质、规模等,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企业章;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确认建设单位名称证明:
(1)新开办的,提交在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
(2)己有营业执照的,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属申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用地建设资料:
(1)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应提交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准予文件;
(2)土建项目提供项目项目选址规划初审意见和土地预审意见;
(3)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5、其他材料:
(1)房产证地址或租赁合同地址与申请地址不一致的,须提交由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证明文件;
(2)扩建、改建、迁建项目须提交原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扩建项目须提交原项目的环保验收文件;
(3)能说明申请项目符合批准条件的其他佐证材料。
6、以上资料如有需要,则提供原件以备核实。
1、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
2、房产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材料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单
4、环境影响登记表
5、环评申请书模版(基建项目)
6、其他材料
申请(企业或个人带齐相关资料来窗口登记咨询;办事人员初步审阅登记内容,根据需要勘察现场,符合选址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需全部资料。)
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受理项目,发受理回执)
审查(书面审查)
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批复;否则不予行政许可并退回申报材料)
办结(凭回执单在办事窗口领取受理结果)
申请(企业或个人带齐相关资料来窗口登记咨询;办事人员初步审阅登记内容,根据需要勘察现场,符合选址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需全部资料。)
预受理(审核材料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条件)
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受理项目,发受理回执)
审查(书面审查)
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批复;否则不予行政许可并退回申报材料)
办结(凭回执单在办事窗口领取受理结果)
1. 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2.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08:30-12:00;14:30-17:30
3. 地 址: 珠海市翠景路112号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
4. 联系电话: 0756-2656087
5. 交通指引: 乘坐1路; 5路; 6路; 8路; 15路; 18路; 22路; 43路; 56路; 68路; 204路; 602a路; 602路; 993路; 999路公交车至香洲区府站下车,步行约200米至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香洲区府斜对面)即到。
法定期限: 15 工作日
承诺期限: 7 工作日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