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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一、行政许可对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需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符合规范要求;报告书、报告表评价内容应重点突出,结论明确。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审文件,应退回修改。

(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三)项目选址符合经批准的建设规划和环境规划;项目建设对周围敏感地区、地点不产生明显影响,不产生跨行政区影响及纠纷。

    (四)项目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项目,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不造成显著的生态环境破坏。

(六)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须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迁建项目不得继续选用原有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不得转移污染。

(七)在环境质量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已达不到要求的地区,应严格控制相关项目的环保审批。对确需建设的项目,须落实区域污染物总量消减措施。

(八)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的报告书(表),认为项目选址及建设可行。

(九)提供的申报材料齐全。

    三、行政许可程序:

(一)建设单位(个人)或委托人提出申请;

(二)环保部门核实申请材料,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发出通知书;

(三)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四)环保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需建筑施工的项目应同时办理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

备注:申请人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 、申请人或委托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型,未列入《建设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

2 、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四、申请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

3 、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已有营业执照因变更或扩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场所使用证明和场所功能证明

( 1 )               在已建建筑物内经营,提供租赁合同、房产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区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建筑物使用功能说明;

( 2 )               涉及土建,提交国土部门核发的用地规划蓝线图或红线图复印件或其他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资料。

5 、其他材料

( 1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同时提交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复印件;

( 2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3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先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备注:所有复印件均需盖有确认与原件相符公章。

     五、行政许可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在受理之日起 60 、 30 、 15 日内审批完毕。

六、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三)《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珠海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条例》;

(四)《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 2004 ] 164 号)第 2 、 4 、 5 条及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第 14 号令)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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