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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一、验收对象: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并已经建设竣工。即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等。

二、验收条件:

1 、建设前期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 、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 、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 、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 、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 、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 、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三、提交资料:

1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

(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其环保批复意见复印件;( 3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4 )其它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及资料。

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

(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环保批复意见复印件;( 3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4 )其它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及资料。

3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提交:

(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2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环保审查批复意见;( 4 )环保设施工程设计方案;( 5 )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标明主要污染源位置,排水管网,厂界及厂界周围环境情况);( 6 )目前环保机构的设置与环保规章制度;( 7 )其它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及资料。

四、验收程序:

1 、申请与受理:在试生产或试运行期限内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并一次性提供全部相关资料。对符合验收条件,资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当场发不受理通知;对资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现场检查与监测:珠海市环保局(验收办公室)核实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是否落实环境影响审批文件的有关要求。对符合委托监测条件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对存在有关问题的要求整改。

3 、公示: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前,必须在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绿色明珠”网站公示 7 天。

( 1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反映问

题的人员和验收单位进行反馈;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作为验收审批的依据。

( 2 )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方可出具验收意见。

4 、决定:珠海市环保局(验收办公室)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告表)或登记卡及有关资料后,如符合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的,直接作出批准决定,如需组织进行现场验收的,则验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出具验收意见。

5 、验收期限: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五、验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三十条、三十五条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七)《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九)《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六、受理

1 、受理部门: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业务接办处,联系电话: 2238711 ,传真: 2138493 ;

2 、承办部门:污染控制科 ,电话: 2218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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