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 1999 年 3 月 l7 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于 3 月 30 日 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 " 评价证书 ") ,并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 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条 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章 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 二 ) 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 三 )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四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六名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其中有不少于六人具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年以上的工作业绩。上述所有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 四 ) 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 五 ) 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第六条 申请乙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 二 ) 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 三 )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六名以上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 四 ) 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 五 ) 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第七条 申请甲级评价证书的程序:
( 一 ) 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按规定填写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 ) ,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二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征求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三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甲级评价证书。
第八条 申请乙级评价证书和程序:
( 一 ) 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审查并签署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 二 ) 申请单位将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将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核;
( 三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乙级评价证书。
第九条 人员配备不完全具备乙级评价证书资格要求的申请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核准,可申请只开展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业务的乙级证书。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